甘肃礼县强奸灭门案10年3次重审 嫌犯改判死缓(图文)
2012-08-11
来源: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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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王红军对颇具姿色的阿平垂涎已久,但一直未找到机会。案发当晚,王红军在村篮球场附近发现有人进入阿平家巷道并好久未见出来,便怀疑阿平“偷男人”。随后王红军顺着树干爬上院墙溜进阿平家院内,猫身躲在北屋檐下窥视屋内活动,想以此要挟阿平就范,唯恐体格强壮的“情敌”对自己不利,其间,王红军还曾溜出大门回家拿上匕首返回。至凌晨,王红军待屋内男子离去便持刀入室,阿平为自保半推半就与其媾合。之后,当阿平愤称要报案时,丧心病狂的王红军将阿平刺死。正当其用被子将阿平尸体盖住准备离开时,发现上房的灯亮了,王红军又举刀伸向了3个孩子。
2003年4月30日,陇南地区中院认定检方指控犯罪事实成立,判决王红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王红军受审时,当地法律援助中心一名律师为其辩护,但判决书中对辩护观点仅仅摘录“本案证据不足”6个字。
逆转历时2年:高院重审改判死缓
2010年11月,最高法经过2年多的复核,作出不核准王红军死刑,撤销终审裁定,发回重审的刑事裁定。同年8月29日,省高院重审后作出终审判决。这一次,王红军的命运发生逆转。
虽然此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之前相同,但量刑由死刑变成了死缓。法院认定,王红军强奸妇女后有杀人灭口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严惩。但鉴于该案的具体情节,对王红军的量刑应当留有余地。
让人吃惊的是,保住了命,王红军仍不买账。王红军告诉家人,虽然自己性命暂且保住,以此感谢最高法的同时也很失望,因为法院最终还是没能还其一个清白。看守所内羁押10载,王红军为自己因为生活中的不检点招致杀身之祸,妻离子散而深深后悔和自责。
反复坚称无罪:再向最高法院申诉
2012年年初,王红军向最高法递交了申诉书。王红军的代理律师,甘肃谢志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志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若本案的真正凶手就是王红军,为何连杀4人,却仅被判处死缓,对死者不公。若证据不足,更就不能认定王红军就是本案的真凶,为何不依“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判其无罪。真正的杀人凶手究竟是谁,是否至今仍在逍遥法外?谢志刚也表示,他对王红军的申诉不作乐观预期。
评析不断重审暴露刑诉制度缺陷和司法难点
对于这起罕见的3次发回重审、两级法院4次判决,量刑从死刑到死缓的案件,我省刑辩第一人,省律协副会长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尚伦生表示,这个案件反映了刑事诉讼制度的某些缺陷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尚伦生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案件发回重审的次数并无规定,但两高联合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这个规定具有司法解释的性质,对于人民法院是有约束力的,应当严格执行。王红军的案子多次重审的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及证据不足的理由发回重审,检察院重新调查事实,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判决仍旧一次次被认定为事实不清及证据不足。
该案所暴露出的问题是,我国还没有真正建立起疑罪处理的机制。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强调“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但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于是,法院一般采取的处理办法往往是“疑罪从轻”而非“疑罪从无”。同时,司法机关面临着社会舆论和维稳压力,还要面对被告人、被害人等方面的压力。这些因素都制约着司法机关的裁判,司法工作同样需要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尚伦生介绍,为避免案件在一二审法院之间反复“踢皮球”,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发回重审只限一次。
本报记者郭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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