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村民遭刑讯逼供承认杀人 2个月后“死者”返家

2015-12-10 来源:新京报 浏览量:

  申请公开案件信息

  在申请书中,陈晓提出了11项申请,包括:陈家杨1995年被霍邱县公安局刑拘所涉嫌的罪名、陈家杨被羁押的法律手续、讯问陈家杨的民警的姓名及现在工作单位等。

  陈家杨一家并不认同与公安局的“协议”。高中毕业的陈晓认为,父亲和县公安局之前达成的所谓不追责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陈晓说,事实上,自父亲被释放后,陈家人一直在找霍邱县公安局讨要说法。

  陈家杨的老伴徐玉珍说,他们因为经常上访,已成为霍邱县公安局的“常客”,陈家杨希望彻底的平反,得到公开道歉,恢复名誉,并让相关办案人员被追责。按徐玉珍所述,他们夫妇曾在公安局长的办公室被局长斥责,认为他们不遵守先前的“不上访”、“不追责”的协议。

  2007年4月,陈家杨在县领导接访日时上访,反映1995年8月被县公安局错误刑拘,要求给予国家赔偿。

  两个月后,霍邱县公安局答复称,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该局认为,陈家杨的诉求已过了诉讼时效,因此不予受理。

  陈晓回忆,去年的一天,陈家杨将这位家中学历最高的儿子叫到跟前,陈家杨说:看了电视,这些年很多冤假错案都平反了,“我的冤怎么就平反不了呢?”

  陈晓说,近年来,媒体报道了多起被纠正的冤假错案,河南赵作海案、湖北佘祥林案都是源于“亡者归来”而被纠正,陈家杨认为,自己的经历与上述两个错案类似。

  陈家人想到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去年7月17日,陈晓代父亲向霍邱县公安局递交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在申请书中,陈晓提出了11项申请,包括:陈家杨1995年被霍邱县公安局刑拘所涉嫌的罪名、陈家杨被羁押的法律手续、讯问陈家杨的民警的姓名及现在工作单位等。

  “从抓到放,公安局一直没有给过我们任何法律手续,我现在连父亲还是不是犯罪嫌疑人都不太确定”。

  北京市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敬辉代理了陈家杨的案子。他认为,陈家杨当年被错误抓捕,自称遭到了刑讯逼供,至今没有公安机关的书面手续,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这个法定渠道,可获知陈家杨当年被采取了什么措施,是行政措施还是刑事措施。

  霍邱县公安局没有答复,一个多月后,陈晓向六安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同样未能得到回复。

  “用明天的法律判今天的案子”

  律师张敬辉说,霍邱县法院援引的上述条款,属于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中的条款,于2015年5月1日才试行。

  2015年1月7日,陈晓对霍邱县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决霍邱县公安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向原告公开相关信息。

  陈晓所依据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2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另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3款:“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2015年1月26日,霍邱县法院作出裁定:“对陈家杨、徐玉珍的起诉请求,本院不予受理。”

  裁定书显示,霍邱县人民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裁定。

  “法院犯了一个较为低级的错误”,陈家杨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敬辉说,霍邱县法院援引的上述条款,属于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中的条款,于2015年5月1日才试行。

  “法院相当于用明天的法律判今天的案子”,张敬辉说。

  2015年2月15日,陈家以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原因,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两个月后,六安市中院下达行政裁定书,撤销了霍邱县人民法院先前的裁定,并指定由该院受理该案。

  “法院又把球踢回了公安局”

  今年9月17日,霍邱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霍邱县公安局于十五日内对陈家杨、徐玉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2015年6月30日,陈家杨诉霍邱县公安局信息公开一案,在霍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当天的庭审,霍邱县公安局副局长韦宗炳和该局法制室两名工作人员到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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