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退休人员月均工资调高至1637元
记者今日从甘肃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获悉,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通知精神,省人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出台了《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通〔2011〕7号),全省退休(职)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由1441.12元调整为1637.16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据人社厅公布资料显示,此次甘肃省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范围为2010年12月底前已退休(职)人员,涉及705657人,其中退休人员694037人,退职人员11620人,享受特调政策229977人。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196.04元/月。调整前全省退休(职)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1441.12元,调整后为1637.16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同时,为全省7千多名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调整了相关待遇。其中护理费标准按红军时期、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人员划分,每月分别上调700元、600元和600元。
记者同时从甘肃省人社厅了解到,甘肃省人社厅会同省工信委、省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妥善解决我省城镇国有企业原“五七工、家属工”养老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企业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作出了政策规定。《指导意见》对参保人员范围、参保方式、缴费标准、缴费方式和渠道以及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管理等问题都作了详细安排,多次召开有关座谈会并到企业开展调研指导。截止11月底,全省已解决原“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106373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已按月领取了基本养老金。预计到年底,除个别特殊情况尚未解决外,这项涉及13万余人的社会保障历史遗留问题可基本完成。
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曹玉龙介绍,纳入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五七工、家属工”范围为:2009年12月31日前具有甘肃省城镇居民户籍;1994年12月31日前,曾在甘肃省境内城镇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的人员,可以在参保缴费后纳入甘肃省城镇养老保险体系管理。本次解决甘肃省城镇国有企业原“五七工、家属工”养老保险问题,仅限于解决计划经济时期在用人单位从事实际劳动工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没有覆盖人员养老保险的历史遗留问题。对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覆盖的人员,不纳入管理范围。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范围的人员,不仅限于企业的原“五七工、家属工”,也包括原计划外临时用工。凡未经过县级以上原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录用手续,没有参加和享受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障,符合甘肃省《指导意见》范围的人员,可以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范围。
曹玉龙说,参保坚持自愿申请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原“五七工、家属工”所在企业(主办、主管单位,下同)负责。缴费标准为:选择一次性按3.95万元、3.35万元、2.75万元标准缴费,参保缴费后,对应的月养老金标准分别为600元、500元、400元。为体现对高龄人员缴费的照顾,《指导意见》明确了对截止2010年12月31日,男、女年龄在60周岁以上人员,按年龄递减缴费额。满80岁以上不缴费,直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还规定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一次性缴纳。为了体现实际工作年限,对实际劳动年限满20年以上,按照个人40%、企业60%的比例承担;实际劳动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个人50%、企业50%的比例承担;实际劳动年限满3年不满10年的,按照个人60%、企业40%的比例承担。纳入养老保险管理的原“五七工、家属工”,同时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补助费和死亡后一次性丧葬费、抚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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