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转卖双限房收受好处费 国投公司两干部获刑

2014-12-12 来源:西部商报 浏览量:

  转卖双限房收受好处费 国投公司两干部获刑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记者宋芳科) “双限房”是政府为了解决“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出台的措施,可是天水秦州区国投公司两干部却利用职务之便,转卖双限房并从中收取好处费。昨日西部商报记者获悉,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这两干部均因构成受贿罪获刑。

  2012年,天水秦州区为了解决既无资格申购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又无经济实力购买商品房的区属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决定建设一批双限房,以团购形式销售给区属单位职工。由于是双限房,秦州区规定申购人不得将申购到的双限房转让他人,否则无条件收回。秦州区国投公司干部张某、杨某却利用职务之便将别人已经退购的双限房转卖给他人,并从中收取好处费。

  据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张某、杨某案发始于2013年8月群众的匿名举报。后来检方审查发现,两人涉案时间段从2010年10月至2013年4月,在这段时间只要有符合条件的申购人退订双限房,张某、杨某便将房子转卖给不符合条件的托请人,然后从中间收取对方好处费。

  2014年7月17日,秦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受贿金额4.6万元,被告人杨某受贿金额4.3万元。据此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11月10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张某在法庭上辩解2012年10月转卖的双限房,他通过杨某收了对方1万元,但当年11月他就将钱退给了对方。2013年1月转售的一套双限房,对方给的好处费,他已经退还给了对方4000元,后来又退了1.3万元。天水市中级人民二审认为,张某构成受贿罪,结合全案法院一审以对张某从轻判处,故二审不予改判。

  据此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宣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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