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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费办理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牌证的通告

时间:2015-05-07 08:55:27  来源: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   作者:  浏览量: ; 字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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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费办理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牌证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解决上路行驶的农用三轮车、摩托车无牌无证问题,提高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驾驶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
关于免费办理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牌证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解决上路行驶的农用三轮车、摩托车无牌无证问题,提高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驾驶技能,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减轻农民负担,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费办理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牌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53号)精神,自2015年5月10日起,在全省免费办理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办理牌证免费项目
  (一)免收农用三轮车、摩托车挂牌入户费,包括号牌工本费、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二)免收申领农用三轮车、摩托车驾驶证各科目考试费和驾驶证工本费。
  (三)免费组织农用三轮车、摩托车驾驶证培训。
  以上农用三轮车、摩托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驾驶证成本费由县市区财政承担;驾驶证培训由县市区和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二、免费范围
  我省常住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农用三轮车、摩托车车主或驾驶人。
  三、简化办牌办证程序
  (一)农用三轮车、摩托车在乡镇政府交管站免费办理牌证,核发机动车号牌。车主也可到县市区公安交警部门车管所直接办理。
  (二)农用三轮车、摩托车手续齐全的,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三)在用农用三轮车、摩托车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遗失的,车主联系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生产者或销售者补充提供;生产者或销售者无法提供的,车主本人写出车辆来历说明,由管辖地乡镇政府或派出所签注意见后办理。
  (四)申领农用三轮车、摩托车驾驶证的培训由乡镇政府交管站具体负责组织,县市区公安交警部门车管所定期安排考试。
  四、从严查处农用三轮车、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办理农用三轮车、摩托车注册登记和未取得驾驶证的,不得上路行驶。农用三轮车、摩托车上路行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
  (一)严禁农用三轮车、摩托车无牌上路行驶,违者扣留车辆,处200元罚款。
  (二)严禁无驾驶证驾驶农用三轮车、摩托车上路行驶,违者扣留车辆,处500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严禁农用三轮车违法载人,违者处200元罚款。
  (四)严禁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违者处200元罚款;严禁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违者处50元罚款。
  (五)严禁驾驶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农用三轮车、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违者处2000元罚款,收缴车辆,强制报废。
  (六)严禁将农用三轮车、摩托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和暂扣的人驾驶,违者处2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七)严禁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违者处50元罚款。
  (八)严禁驾驶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农用三轮车上路行驶,违者处200元罚款。
  乡镇政府交管站、行政村交管室和检查劝导站要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劝导、纠正、制止农用三轮车、摩托车无牌无证、无证驾驶、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公安派出所、交警大(中)队要加强农村道路巡逻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对查获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农用三轮车、摩托车一律报废;对查获农用三轮车违法载人或摩托车超员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对发现的无牌无证农用三轮车、摩托车要督促驾驶人或车主办牌办证。
  五、相关管理措施
  (一)根据工信部、公安部有关规定,新购的摩托车、农用三轮车逐步推行带牌销售,具体工作由县市区政府安排工商、公安部门落实。
  (二)出售摩托车,应当按照工信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4〕453号)的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
  (三)出售的农用三轮车,所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标准。
  (四)申请牌证资料不全的农用三轮车、摩托车办理注册登记之日起,不得转籍过户。
  (五)根据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公治〔2014〕572号)和中石油、中石化《关于严控加油站销售散装汽油的通知》(油销〔2014〕44号、股份工单销零〔2014〕65号)的规定,为做好反恐维稳和交通等公共安全工作,严禁加油站给无牌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等车辆加油。
  六、严格工作责任
  (一)凡是违规办理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牌证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发生一般、较大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安全责任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和党纪政纪责任。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质检部门和石油销售企业,加强对农用三轮车、摩托车销售者和加油站销售行为的监管,对违反规定出售摩托车不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出售的农用三轮车不粘贴符合国家标准车身反光标识和违规销售油品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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