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拿出1957年5万元存单“吓”得银行冒虚汗

2015-12-13 来源:泸州新闻网 浏览量:

存单

案情回放

    何先生是中国建设银行泸县支行的一名保安,他在民事诉状上称,其母生前交给他一张1957年7月7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存入的5万元保本保值定额储蓄存单(以下简称存单),并告诉他存单是其外公在她出嫁时给的嫁妆。

    何先生先到中国人民银行泸州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泸州支行)要求兑换,被告知要到原来的储蓄所兑现,但原有的储蓄点已不复存在。又去人行泸州支行咨询,被告知应由中国农业银行泸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泸县支行)来兑现,但仍不能兑现。于是,何先生一纸诉状将上述两家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连带兑现5万元存款,并支付从1957年7月7日至今的利息140万元,共计145万元。

    庭审现场

    这是一起鲜有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所涉及的存单正反两面部分内容无法辨识,存入年代比较久远,为无记名,且涉及的被告为两个银行。

    存单出自何时

    庭审中,面对何先生手中的5万元存单,两被告代理人首先对存单的存入时间表示怀疑:何先生虽一口咬定他手中的5万元存单是1957年7月7日存入的,但存单上的存入时间凭肉眼根本无法辨识。随之,被告代理人均举出3组证据证明原告何先生所诉称的存单存入时间有误:一是中国人民银行川南分行通函(泸葉[52]字第二九四号),内容里明确规定从1952年7月1日起,各种保本保值储蓄均予以停办,不再开户;二是1955年3月发行第二套人民币,9月28日人行泸州支行下发命令,该指示要求销毁5万元、1万元的旧币;三是根据《泸县金融年鉴》中的泸县历年储蓄余额表数据显示,人行1957年储蓄余额为26万元。由此,两被告代理人认为存单的时间和真实性有待证实。

    听到两被告代理人的辩称,何先生情绪有些激动,“以前我外公是经商的,很有钱,存单是他给我母亲的,存入时间就是1957年7月7日。如果你们认为存单的时间不对,那么你们可以根据存单上面D2755378这个编号提供存单的存根,这样就可以知道存单的时间和真实性了。”

    谁该为存单买单

    面对原告提出的要求两被告支付5万元本金及利息共计145万元的诉求,两被告代理人均表示其不是该案的适格主体。

    被告人行泸州支行代理人称:“川银计[1979]42号川农银计[79]2号《关于人、农两行业务范围划分的通知》中规定,涉及县级以下储蓄业务由农行办理。如果存单是真的,应由农行来兑换,我行不是该案的适格主体。”

    被告农行泸县支行代理人表示,“人民银行举出的这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我行是该案的适格主体,若存单是真的,必须先确认了存单的存入网点,才能知道谁是该案的适格主体。”

    原告代理人提出要求被告人行泸州支行出示该存单的存根,这样可以解决谁是该案适格主体这个问题,但人行泸州支行代理人却表示不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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