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拿出1957年5万元存单“吓”得银行冒虚汗

2015-12-13 来源:泸州新闻网 浏览量:

    5元还是5万元

    “1957年,我国使用的是第二套人民币,这表明我当事人所持有的5万元存单面值应等同于现在的5万元,利息的计算是根据网上公布的银行每年存款利率累计得来的,我们可以提供6张利率计算表。”庭审中,原告代理人针对要求两被告兑换5万元本金及利息140万元的诉求,给出了这样的理由。

    面对原告代理人的诉称,人行泸州支行代理人辩称:“我行在1955年9月28日下发命令,指示中明确要求销毁5万元、1万元的旧币,所以原告手中持有的存单肯定不是1957年存入的,就算这张存单为真的,也应该是第二套人民币发行之前存入的,第二套人民币兑换第一套的利率为1比10000,因此原告手中的存单面值是5元。”

    农行泸县支行代理人则辩称:“就算原告持有的存单为真,利息的计算方式也有误,保值保本存单仅能按1年存款利息计算,原告提供的计算方式不能作为主张145万元的依据。”

    由于存单上的信息无法肉眼辨识,两被告提请了对原告持有的存单进行司法鉴定的请求,法庭准予,并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泸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存单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上载明存单未检见篡改、涂改等变造痕迹,系1954年7月13日存入。根据我国货币发行政策,1954年所使用的是第一套人民币,按照第二套人民币兑现第一套人民币的比例,原告持有的存单币值为5元,而非原告认为的5万元;鉴定报告上写明了存单上圆形印章字迹辨读内容为“中国人民银行瀘×行大×营业所现金付讫”。根据鉴定意见,即使该存单属于被告应兑换的业务范围,但“现金付讫”字样明显,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表明该存单已经付讫;付讫后的存单为何没留在银行并不属于该案受理范围,因此,对原告主张由两被告进行兑换5万元及支付140万元利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何先生的诉讼请求,且受理费由其独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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