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悄然改动整改声明 被指暗示未违反行业条例

2011-12-09 来源: 浏览量:

王晓晔表示,企业在声明中特意强调增加了对《电信条例》的学习,很显然是想把整个案件引入到行业监管条例上来,希望行业主管部门也可以参与进来,因为按照电信条例,企业的行为并没有违反电信条例。

 

  

“但毫无疑问,发改委在反垄断这个事情上是有绝对的管辖权的,这是无可争辩的。“王晓晔表示,“从法律的角度我们并不希望把这个反垄断案和行业监管条例联系起来,这个案子十分复杂,不懂法律的人会把这个案子往别的地方乱引,对于案子的解决是特别不利的。希望反垄断案的调查要彻底。”

 

  

■ 业内说法

 

  

是垄断?还是不正当竞争?

 

  

曾任职于工信部电信研究院的华创证券TMT首席分析师马军认为,声明中引入《电信条例》是想阐明国家体制方面的原因是造成部分行业垄断的根源,与企业自身没有关系。

 

  

马军表示,电信此前的说法容易把自己拖入承认“价格歧视”的泥潭。现在提出竞争和管理的说法,基于经济学角度上来看,为了保证优势和市场格局可以采用差别定价的竞争手段。就算在宽带接入市场出现价格差异较大的问题,也只是电信自身管理的原因造成的竞争手段过度滥用,只能界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不是垄断。

 

  

另据接近工信部的人士表示,此前电信和联通提交了整改方案和中止垄断调查的申请,会让外界误解两家企业默认垄断的事实。此做法置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工信部于尴尬境地。一旦电信、联通被认定为垄断,或是两家企业与发改委和解进行整改。都不排除未来反垄断拿电信行业开刀,长期让电信业处于舆论的漩涡。这对电信业未来的生存和发展都带来困难,会极大的弱化市场上强势运营商的市场地位,降低电信企业的高利润率。行业管理者还没有足够的准备去推动行业的变革,以及面对外界的各种压力。

 

  

■ 法律法规

 

  

行业条例中有最高限价标准

 

  

《电信条例》第17条规定: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

 

  

2001年信息产业部出台的《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则称:“互联网骨干网间可通过交换中心互联或直接电路互联两种方式实现互联:(一)通过交换中心互联方式可实现多边对等互通和双边互通;(二)通过直接电路互联方式可实现双边互通。”

 

  

2007年信息产业部发布《互联网交换中心网间结算办法》,对于通过互联网交换中心结算的价格制定了最高限价标准:结算费用(元/月)=1000(元/Mbps月)×结算速率(Mbps),也即宽带入网价是100万1G。但此价格标准自2007年颁布后一直未予下降。而直接方式的价格则由运营商之间自主协商决定。

 

  

除此之外主管部门并未对两大运营商对ISP批发商的批发价做出限制规定,此价格为完全市场竞争价格。不过此前据发改委查实,两大运营商给铁通等竞争对手的直连价格甚至超过了100万1G的标准,而对ISP商的批发价也有选择性,即对其竞争对手给予高价,进行价格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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