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人分手闹上法庭:还我八十五万元

2011-06-23 来源: 浏览量:

兰州晨报讯 (记者 陈霞) 张丽和刘佳是一对女性同性恋人,两人共同生活了3年,后因张丽结识了一位男友,提出与刘佳分手,刘佳拿出银行汇款凭证,以借款不还为由将张丽告上法庭,要求张丽返还借款85万元。城关区法院一审判决张丽归还刘佳借款85万元。近日,张丽向兰州中院提出上诉,称自己与刘佳长期同居,85万元是刘佳自愿赠与的,不属于借款。杭州人刘佳在上海开有公司,她只喜欢与同性在一起,并有意地结识一些女性,希望能找到自己的“意中人”。2007年,刘佳遇到了27岁的兰州姑娘张丽,张丽聪慧秀气的外表给刘佳留下了深刻印象,而张丽也被刘佳的幽默开朗打动了,这对不同寻常的“恋人”便开始了同居生活。为表示对张丽的爱,刘佳多次带张丽出国旅游,在上海两人也经常出入酒店、商场、娱乐场所高消费。

  2010年5月,张丽在一次同学聚会中遇到一名帅气的男生,确定恋爱关系后,并决定与男朋友建立家庭。随后,张丽向刘佳提出分手,并表明不愿过所谓的“双重生活”。刘佳虽苦苦哀求,但张丽去意已决,坚决表示要分手。2010年8月,刘佳拿着银行汇款凭证将张丽告上法庭,称张丽为购房及还贷曾向其借款,其派公司员工给张丽的银行卡上分3次汇入85万元,张丽却以种种借口拒绝还款,请求法庭判令张丽还款。

  案件审理中,张丽向法庭提交了刘佳写给她的情书、照片、视频资料,以此证明她从来没有向刘佳借过款,双方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她与刘佳同居3年,是同性恋关系,刘佳正是基于这种关系才将款项赠与她,且是自愿赠与,现刘佳无权撤销赠与。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丽没有证据能证明该涉案款项是刘佳赠与的,因此不予采信张丽的辩解理由。公民之间的借款形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张丽收到刘佳的汇款后,虽然没有写借条,但张丽对该款项的性质和用途没有合理、合法的解释,张丽应及时归还借款。(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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