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致歉、约谈、关站、整改、进驻和股票跌停,视觉中国冤吗?

2019-04-14 来源:来自网络 浏览量:

  文/李俊慧 校对/陈莉

  “拿没有获得版权授权的图片,声明获得版权授权,向他人收取许可使用费,这不是欺诈吗?”

  这或许是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觉中国”)此前图片版权许可授权业务模式运营中存在的最大“黑洞”。

  因此,在短短不到一天时间里,视觉中国经历了“各方质疑、对外致歉、监管约谈、主动关站、启动整改、监管进驻和股票跌停……”等“过山车式”体验。

  目前来看,2019年4月11日应该会成为视觉中国成长史中最为“悲惨的一天”。

  当天下午还沉浸在“上了微博热搜”沾沾自喜中,晚上就主动致歉、监管约谈和关闭网站,隔天又迎来了调查组的进驻,此外,在资本市场也遭遇投资者“用脚投票”,股票遭遇跌停。

  事实上,视觉中国此番引发各界关注和热议的起因是,其在系统内对黑洞、国旗、国徽等特殊图片备注获得了版权许可,而其一些工作人员在接受用户或媒体采访时,还承认使用其平台上的此类照片,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但问题的根源,其实还是在图片版权保护和合理使用的边界如何确定,以及在何种情形下,用户使用了视觉中国的图片需要支付费用的问题。

  图片版权:形成方式不同,可能会构成多重形态作品。

  按照《著作权法》规定,同样是一张图片,根据图片形成的方式不同,可能会构成不同的作品。包括摄影作品、美术作品或图形作品等。

  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所谓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所谓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所谓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简单说,公众熟知的照片属于摄影作品,而各种形式的绘画则属于美术作品,类似介绍某种机制或系统的原理或结构示意图等属于图形作品。

  而回归到视觉中国此番引发各界关注的特定类型图片,比如国旗、国徽或黑洞图片。

  对于国旗、国徽来说,其图案是通过设计而来,从作品角度可以归为美术作品,但是按照《国旗法》和《国徽法》的规定,国旗国徽及其图案的使用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和场合。

  比如,根据《国徽法》规定,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一)商标、广告;(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三)私人庆吊活动;(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而根据《国旗法》规定,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可以看到,国旗、国徽及其图案的使用有很多法定的限制要求,不得用于商业目的是其中最重要的限制要求之一。

  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因此,不具有独创性的含有国旗、国徽或其图案的图片,不满足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要求,很难再形成独立的作品。

  因此,类似视觉中国等机构,对于此类图片不得也不应声明获得版权授权,不得也不应以“版权许可或许可使用”的名义再向他人单独收取费用。

  版权边界:合理使用制度,是对作品保护的例外规定。

  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者享有的著作权,主要包括“(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摄制权,(十四)改编权,(十五)翻译权,(十六)汇编权,(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其中,(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也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并据此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因此,类似视觉中国等机构可能获得的版权授权或转让的部分,也仅限于对特定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其他权利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权利范围。

  虽然,《著作权法》赋予了作者很多权利,但是,为了鼓励作品创作和传播,促进业态繁荣,《著作权法》也对特定场合下作者享有的作品著作权进行了限制,建立了“合理使用制度”,也就是在特定使用情形下,可以不必获得作者授权、不必支付报酬,但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即可在有限范围内使用他人作品。

  按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避雷指南:个人学习、研究或为说明特定问题使用。

  2019年4月11日,视觉中国遭遇各方“怒怼”,除去暴露了其对某些图片是否具有版权,权利人授权行为本身是否正当、合法,存在很多管理“黑洞”外,也凸显了此前其在业务推广过程中留下不少“骂名”。

  比如,有的自媒体表示,曾被迫与视觉中国达成许可合作,支付十余万元,再比如,包括高校等在内的很多单位,可能都收到过视觉中国名为“合作邀约函”,实为“侵权通知函”的书面通知。

  可以看到,视觉中国此前聚焦的重点主要是各类企事业单位或机构,究其原因在于,个人在类似微博、微信或文章中使用部分图片,可能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的“合理使用”,而机构可能未必会构成。

  诚如前述,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因此,很多自媒体,尤其是个人自媒体,其在撰写文章时,尤其是一些具有评论性质的文章,基于“说明某一问题”而适当引用他人图片作品时,其负担的义务主要是“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如果确实不知道作者姓名或作品名称,可在接到权利人通知时,予以备注说明,或获得权利人谅解。

  当然,对于一些机构型自媒体来说,如果不是正规的新闻机构,它们确实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之内,那么,确实有必要与正规图片公司达成常态化的合作,解决企业经营中可能存在的图片侵权问题。

  但是,这种合作达成也应是双方平等协商达成的合作,而非视觉中国等机构单一提供包年费用方案等。

  此外,对于类似在广告、海报等具有商业推广性质的内容,使用他人享有版权的图片,相关企事业单位应获得作者授权并支付报酬也应成为社会共识。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类似视觉中国等图片版权运营机构存在的问题,需要深刻剖析,也需要它们认真整改。

  但是,这些机构自身犯的错,并不能否认我国加强保护著作权在内的各项知识产权的力度和决心,也不能抹杀一些正规机构为推动图片版权许可工作所作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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