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的见证和缩影——天水古民居

2012-04-03 来源: 浏览量:

抢救性修缮保护工作

    实施方案出台

    天水古城历史文化街区遗存的历史建筑、古民居多为土木结构,因年久失修,损坏严重,普遍成危房。为有效实施历史建筑、古民居抢救性修缮保护,继承和弘扬历史文化,建设特色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9年10月,《天水市历史文化街区古民居抢救性修缮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出台。

    一、坚持“保护为主,整修为辅,设施配套,风貌协调”的原则。对具有文物价值或已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点)的历史建筑、古民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要求,坚持维修保护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对传统风貌保存较好的历史建筑、古民居,外观依原貌整修。对已成为危房的历史建筑、古民居,进行落架维修或局部改造,保持原风貌。对古民居院落新建的、与其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进行拆除。对古民居内部配套建设给排水、通讯、电视、供热、卫生等设施,改善居住条件。

    二、坚持古为今用、合理利用的原则。通过修缮保护,改善历史文化街区生活居住环境,维持其原有社会功能,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开展形式多样的名城古韵游,弘扬天水古城民俗文化。放宽政策,鼓励开发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严格按名城保护规划要求,参与历史建筑、古民居抢救性修缮保护和综合利用。鼓励产权人按名城保护规划要求,自主投资进行历史建筑、古民居抢救性修缮保护。对市名城委挂牌保护院落的历史建筑、古民居的抢救性修缮保护,市、区政府可适当补助。

    三、搬迁政策。适当疏散古民居院落住户,降低人口密度,改善人居环境。对历史建筑、古民居现住户可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办法进行搬迁疏散。产权调换:对被安置在城市同一区位的住户,按搬一还一,不找差价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对从城市区位好的地段安置到区位较差地段的住户,安置房屋面积可根据其被搬迁房屋产权证载明面积,按搬一还一,不找差价的基础上,再增加5-10%进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按历史建筑物评估价加一定标准的补偿系数进行补偿(仅限于市名城委挂牌保护院落的历史建筑)。公房住户搬迁按现行拆迁安置政策执行。货币补偿搬迁户可优先购买市、区两级经济适用住房。出让历史建筑、古民居并符合廉租房条件的居民,由市、区政府按廉租房政策,优先安排。

    四、市名城委挂牌保护的古民居院落,产权人不按名城保护规划要求拆除院内各种违章建筑的,对其历史建筑的抢救性修缮,市、区政府不予补助。对不符合《天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天水古城西关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住房或成危房的历史建筑,现住户既不服从搬迁,又不按要求自行进行修缮保护的,由投资人对其历史建筑房屋产权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方案》相关规定,对产权人给予合理补偿的基础上,可依法申请强制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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