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同治年间陕西回民起义史》韩敏 著

2011-06-19 来源: 浏览量:


1.加重田赋差徭

清初有”永不加赋”之令,但正赋虽名义上不再增加,实际上咸丰时期田赋比过
去加重。首先由于道光朝以来,鸦片输入,白银大量外流,银贵钱贱。清朝政府
规定白银一两当制钱1000文,道光十一年,陕西一两银涨至1300到1400文,道光
十七年涨至1600文,道光三十年前后又涨至2000文。农民售粮得钱,再将钱兑换
成银方可缴纳赋税,这样以来,田赋实际上增加一倍左右。其次,田赋附加空前
增加。咸丰初年,田赋附加名目繁多,平余之外,又有小平余,即火耗、解费、
票费、催粮等名目。后来田赋附加税成为定例者约有60多种,”每正银一两连正
耗平余几近一两五六钱之多” ,附加税已达田赋正额的50 ~ 60%,故”阳无加
赋之名,阴有加赋之实”。再次,预征田赋。咸丰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清廷为了
解救军需困难,谕令陕、山、川三省将咸丰四年田赋于当年冬开征,五年田赋于
四年秋接征,按年递推。陕西预征数额计银160多万两。预征表面看田赋正额没有
增加,实际上田赋比过去加重。


咸丰以前,兵差是临时性的,太平天国起义发生后,陕西军事活动频增,兵差经
常不断,各州县遍设差役局,专办差徭事宜,差徭始成为定制。兵差和流差按亩
摊派,每年不下一百万串。田赋和差徭剥削是农民的沉重负担,甚至连封建统治
者也不得不承认,”陕省民力之竭,苦于差徭。” 


2.征收厘金


厘金征收始于咸丰三年夏,时军饷奇缺,清廷准许各军就地筹饷,帮办江北大营
军务、已革刑部侍郎雷以在扬州仙女庙开设厘局,向商贾征收厘金。分坐厘和行
厘两种,坐厘也称板厘,是向坐贾征收货物交易税;行厘也称活厘,是向行商征
收货物过境税。咸丰四年,清廷下令在用兵各省推广。咸丰八年正月,陕西巡抚
曾望颜依照外省征收厘金办法,在省城内设立厘局,开始向坐贾行商征收厘金,
各州县坐厘由地方官吏征收报解。行厘专设局卡征收,先在泾阳县设卡征厘,日
渐推广。厘局东有同州(今大荔县)、潼关、朝邑县大庆关(在今大荔县境内)
、华阴三河口、韩城县芝川、商州龙驹寨;南有兴安(今安康)、白河、紫阳、
汉中、略阳、宁强、阳平关;西有凤翔、虢镇、长武;北有靖边县宁条梁镇。每
年约征283559两,低于福建,高于河南(河南厘金总数为121149两)。后来厘卡
越设越多,”凡水陆通衢以及乡村小径,皆高悬奉旨抽厘旗号,行商坐贾于发货
之地抽之,于卖货之地抽之,于以货易钱、以钱易货之时又抽之。即降而资本微
末,铺户肩挑背负生涯,行人之携带川资,女眷之随身包裹,莫不觊觎干涉等”
。厘金原规定按货值抽征(也有的按重量或数量征收),一般地值百抽四五,但
抽厘人员任意搜刮,如兴平、宝鸡等县不按章抽厘,加倍勒索。厘金收入,”资
军饷者十之二三,饱私囊者十之七八。”沉重的厘金剥削,严重地阻碍了陕西商
业的发展,加重了广大人民的负担。


3.推行捐输


清廷为了支付巨额军饷,解救财政危机。咸丰二年三月,令陕西等省劝谕官绅士
民捐输。从咸丰三年起,在全国推行捐输,鼓励绅民捐输助饷。规定个人捐银可
取得官职或功名,省府州县捐输达一定数额,准在各级科举考试中增加该属地方
学额人次。同年又在陕西、山西、广东等省议行劝借,向殷实之家”暂挪借,以
助国用”。陕西巡抚王庆云采取了”捐借并施”办法,派员四出,强行勒借,”
务令各出私室之有余,协济公家”,并由官府按照捐输银两多少,”建坊给匾,
以示奖励” 。捐借并施的结果,陕西三年内筹银200多万两。王庆云因此受到清
廷嘉奖,清廷通令江苏、浙江、江西等省依照陕西”捐借并施”办法。咸丰五年
后,吴振、曾望颜、谭廷襄等先后任陕西巡抚,照旧推行这种政策,每年筹银数
量相当巨大。如咸丰九年全年办理捐输共收银80余万两,强行捐借,竭泽而渔,
竟至给照允许云南等省提饷委员在渭南地区劝捐。地方富绅捐官以后,”将本求
利”,借端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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