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同治年间陕西回民起义史》韩敏 著

2011-06-19 来源: 浏览量:



陕西差徭除兵差之外,还有流差。三品以下官员过境,府县公出交卸,外国贡使
过境,国内藩属及改流地方所属喇嘛土司过境,委员来往过署,批解钱粮,各衙
本役公干,递解秋审人犯要案,呈送地方土产及一切杂差称之流差。凡因公需差
,有图章票据,称正差。胥吏书役额外浮派,无名中饱,叫黑差,如差使的铺设
费、酒筵费、馈送费,随从的钞牌、送站礼、门包、管厨等费,又有州县的管粮
房书和班头、户首、里书、店主、书役等中饱费、酒饭费、鞋袜费、茶灯钱等。
陕西回汉劳动人民除受残酷的封建赋徭剥削外,还要遭受地主阶级及商业高利贷
的盘削。大荔沙苑东边的赵渡镇、西边的孝义镇、西北的八女井都出现了不少大
富户。孝义的严、赵两家都是“盖省的财东”。不仅广置田产,拥有大量土地,
而且兼营商业,在陕西、山西、四川等省都有商号。赵渡镇属朝邑县,该镇阎家
是名闻全国的大财东,阎家出了户部尚书、军机大臣、东阁大学士阎敬铭。八女
井李家也是大地主兼商人。这些大地主就是靠残酷剥削周围汉民和沙苑回民发家
的。由于回民长期遭受地主阶级封建剥削,因而这些地区的社会矛盾很尖锐。
有清一代,在封建专制主义和高压民族政策之下,回族在政治上始终是处于被压
迫、受歧视的地位。清朝封建统治者诬蔑回族是“犷悍”、“好乱”、“性与人
殊”的“奸民”和“异类”。在官书和一些私家著作中,诬称回民为“回子”、
“回逆”、“回匪”等,并对回族的回字加上侮辱性的“犭”字偏旁。诬蔑伊斯
兰教是“原无一取”,伊斯兰教信仰者是“鄙薄之徒”,回民宰牛是“居心残忍
,不务本奉法之端”,是“甘为异类”等。甚至有的官吏说:“回丑环居中土,

宣令一体遵奉,毁其礼拜寺,庶乎可无虞尔”,公然宣称要取消回教。

歧视压迫回民的政策,也表现在法律上。清朝刑律,满汉人不平等,在诉讼程序
、审判机关、采证、判决、量刑及监狱待遇等方面,满族人均受优待,汉人法律
地位低,回民较之汉人地位更低。满人享有换刑特权,如笞刑可换为鞭责,徒刑
、流刑和军刑可折枷刑,徒刑一年可折枷刑20日,流三千里可折枷刑50日。死刑
虽不能换,但可减刑,如斩立决可改为斩监候。回族在法律上受歧视,清朝封建
统治者对回民在量刑上比汉人还重,回民犯法,“加等科罪”。回民犯罪,面上
要刺字。回民三人以上执绳鞭器械者,要加罪一等。死罪汉人“一般情形,凡兄
弟同犯罪,可奏留一人养亲;若独子犯罪应死,非常赦而不原,但有祖父母、父
母年达七十,亦可奏请留养。”军、流、徒可免死减等犯,“未起发以前,可告
留养,皆准折枷释责” 。而回民“俱不准申请留养”,流徒地点不得在甘肃省
等地回民聚居地区。

清朝封建统治者为巩固其统治,对各族人民采取分而治之的反动策略。利用汉回
人民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的差异,挑拨汉回关系,制造汉回械斗仇杀。汉回两族
劳动人民之间没有根本的阶级利害冲突,他们都遭受清朝封建统治阶级的压迫和
剥削,有着共同的反封建要求。回汉人民世代相居,彼此和睦相处,结下了深厚
的情谊。但因习俗不同,“睚眦小忿”时有发生,如史籍记载,回民放牧时践踏
了汉民的田苗,汉民“截断羊只”等。这些纠纷多属人民内部矛盾,只要采取公
正态度,通过调解是可以解决的;但清朝地方官吏处理这些纠纷时,却推行“护
汉抑回”政策,“偏袒汉民,凡争讼斗殴,无论曲直,皆抑压回民” ,回民即
得直,而犹以为曲,制造回汉人民之间的矛盾,挑起回汉械斗。乾隆初年,毕沅
任陕西巡抚时,“长安回汉械斗案颇多”。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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